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
《普通岗位》

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、心肌病、冠心病、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 性心脏病,不合格。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,合格。
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排除病理性改变,合格;
(一)心脏听诊有杂音;
(二)频发期前收缩;
(三)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;
(四)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;
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,合格: 收缩压小于140mmHg;舒张 压小于90mmHg。
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,不合格。单纯性缺铁性贫血,血红蛋白 男性高于90g/L、女性高于80g/L,合格。
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。但下列情况合格:
(一)原发性肺结核、继发性肺结核、结核性胸膜炎,临床治愈后 稳定1年无变化者;
(二)肺外结核病: 肾结核、骨结核、腹膜结核、淋巴结核等,临 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,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。
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、支气管扩张、支气管哮喘,不合格。
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、溃疡性结肠炎、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 系统疾病,不合格, 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,合格。
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,不合格。
第八条 恶性肿瘤,不合格。
第九条 肾炎、慢性肾盂肾炎、多囊肾、肾功能不全,不合格。
第十条 糖尿病、尿崩症、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,不合 格。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,合格。
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、精神病史、癔病史、夜游症、严重的神经 官能症(经常头痛头晕、失眠、记忆力明显下降等),精神活性物质滥 用和依赖者,不合格。
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、皮肌炎和/ 或多发性肌炎、硬皮病、结节性 多动脉炎、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,大动脉炎,不 合格。
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,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,不合格。
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、颅内异物存留、颅脑畸形、脑外伤后综合征,不合格。
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,不合格。
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,不合格。
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,不合格。
第十八条 淋病、梅毒、软下疳、性病性淋巴肉芽肿、尖锐湿疣、 生殖器疱疹,艾滋病,不合格。
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.8(小数视力0. 6) , 一眼失明另 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.9(小数视力0.8),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,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,双耳 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,不合格。
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,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, 不合格。
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(试行)
《警察等特殊岗位》
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。报考 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,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《公务 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。
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
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.8 ,不合格(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 位除外)。法医、物证检验及鉴定、信息通信、网络安全管理、金融财 会、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、交通安全技术、安全防范技术、排爆、 警犬技术等职位,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.0 ,不合格。
第二条 色盲,不合格。色弱,法医、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,不合格。
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( 如白癜风、银屑病、血管 瘤、斑痣等) , 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(如五官畸形、不能自行矫 正的斜颈、步态异常等), 不合格。
第四条 文身,不合格。
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,不合格。
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,不合格。
第七条 嗅觉迟钝,不合格。
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,特警职位,不合格。
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,身高170-185厘米, 且符合《中国 民 用 航 空 人员医 学 标 准 和 体 检 合 格 证 管 理 规 则》 IV b级 体 检 合 格 证 (67.415( c) 项除外) 的医学标准合格。
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、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、海上缉私查私职位、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, 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 查国家标准和《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》 ( 海船员 [2010]306号)。
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
第十一条 色弱, 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、海关货物查验职位、测 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、医学检验职位、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、仪器检 验监管职位、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, 不合格; 色盲(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) ,外交部门职位、机电检验监管职位、化 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、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 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,不合格。
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,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、登轮检疫鉴定 职位、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,不合格。
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,机电检验监管职位、化工产品 检验监管职位、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、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 执法职位,不合格。
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, 食品检验监管职位、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、 动植物检疫职位、医学检验职位、卫生检疫职位、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 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,不合格。
第十五条 传染性、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,医学检验职位、卫生 检疫职位、食品检验监管职位、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、动植物检疫职位、 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,不合格。
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,执行《中国民用航空人员 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》的 Ⅰ级(67.115(5)项除外)或 Ⅱ 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。
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,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《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》(海船员[2010]306号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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